1、国家对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什么新规定?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0月2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颁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如何向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报送失业人员的有关资料?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资料。
3、失业人员应在什么时间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4、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是指以下人员:①终止劳动合同的;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5、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①本人身份证明;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④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是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7、如何转迁失业保险关系?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失业人员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8、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注意什么问题?
①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员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⑤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9、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执怎么办?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10、归侨、侨眷的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国家对归侨、侨眷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目前尚无特别规定,应按国家和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