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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2)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3)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4)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由于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实行定额审批制度,因此,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内地居民的申请必须在限定的名额,方可得到批准。
二、申请手续:
(1)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或其它户籍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2)港澳亲属的邀请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3)如果应聘在香港工作的外籍人、华侨的内地配偶、父母或者子女赴港探亲,需提交在港工作亲属的有效旅行证件以及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在港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注:①今后颁布新的法规和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②其它特殊情况由本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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